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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刑辩律师的100个新期待

  1、我们期待: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全部条文规定都能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干涉与破坏,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和统一。

  2、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组织贯彻实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时,能够增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的专题学习,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在刑事诉讼中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执行中的特殊功能。

  3、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和优先适用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对法律的解释和所谓“内部规定”都应该忠实立法原意并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4、我们期待:“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使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并能够获得辩护。

  5、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务时,应当重相互制约,轻相互配合,讲究分工负责和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6、我们期待: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对于律师独立提出的举报、报案、控告,应当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7、我们期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辩论权和人身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积极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8、我们期待:人民检察院尽快依法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我们期待:律师对刑事司法办案人员侵犯律师及其他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甚至刑讯逼供的行为提出控告的,应由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告知提出控告的律师。

  10、我们期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权利。律师在依法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和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书面意见时,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书面答复律师。

  11、我们期待:律师会见被羁押的外国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公民时,看守所应允许翻译人员在场提供语言文字翻译。

  12、我们期待:在刑事诉讼中能够重视并尊重我国缔结或者参考的国际条约,律师据以作为辩护依据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当予以查明并遵守。

  13、我们期待:律师有权对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尤其对侦查阶段的所谓“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适当与否提出的意见,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对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予以书面答复。

  14、我们期待: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管辖权移转或者案件移送的,新受理的机关能于收到案件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其近亲属。避免因管辖权移转或者案件移送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进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15、我们期待:律师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为案件当事人介绍辩护人的,辩护律师及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6、我们期待: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或者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并向其提供由当地律师协会编印的辩护律师名录供其选聘。办案人员有义务及时将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转达当地律师协会或其近亲属、监护人。

  17、我们期待:负责审查起诉与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受案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将其要求及时向家属如实转达。

  18、我们期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主动委托辩护人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或者看守所不得设置障碍禁止律师会见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使委托关系无法确认。

  19、我们期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时,看守所允许一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我们期待: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可以随时、无障碍地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需得到刑事司法办案机关许可。

  21、我们期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安排专门接待律师的部门与人员,避免因办案人员以“外出”等借口导致律师无法提交会见申请。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前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许可审批时间应控制在四十八小时内。

  22、我们期待: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窃拍窃录。前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律师法》,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

  23、我们期待:律师会见在押或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

  24、我们期待: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侦查机关推诿或拒绝接待的,应视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25、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不得因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并核实有关证据,包括所谓涉密证据而追究辩护律师的法律责任。

  26、我们期待:看守所和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不再非法无理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阻挠与拆检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

  27、我们期待:看守所不得向律师隐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情况,不得将在押人员以更换姓名、编号等方式侵犯辩护律师与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的知情权。

  28、我们期待:看守所不再以未换押为理由禁止律师会见,无论办案机关换押与否,律师均有权随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9、我们期待:律师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阅卷不局限于查阅、摘抄。律师查阅案卷的方式不再受限制,即律师可复印、复制、扫描、拍照、摘抄或以其他合理方式阅卷。

  30、我们期待:律师申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能及时得到支持。对于推诿或拒绝调取的,应视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31、我们期待: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予准许。律师持上述机关发放的调查许可令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32、我们期待:证人出庭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可以承担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除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外的其他实际损失,切实提高证人出庭率。

  33、我们期待: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面前别有用心或随意评价律师,特别是诋毁律师,甚至教唆、诱使其更换律师。

  34、我们期待:律师因参与诉讼活动而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无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35、我们期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认真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6、我们期待:律师在签收各类法律文书时只需签字或盖章,不需要捺印。

  37、我们期待: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时,办案机关应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特别是查阅案卷、了解公诉机关观点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

  38、我们期待: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及时告知”进行具体规定,防止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对“及时告知”做出过于严苛的解释。

  39、我们期待:律师不因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保密职责和未向办案机关及时告知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40、我们期待:辩护律师认为刑事司法机关阻挠并侵害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经律师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外,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1、我们期待:看守所能够对侦查机关的在所内提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从而根除在看守所内的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42、我们期待:《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能够落到实处。

  43、我们期待:与《提请批准逮捕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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