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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法规库】为了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的刑事一审案件依照普通程序进行的审理工作。

   一、 收案审查、登记

   1、收案审查、登记,由内勤负责。

   2、收案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庭管辖(刑法分则第一、二、四、六、七章规定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刑一庭负责,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规定的刑事案件由刑二庭负责)。

   (二)起诉书是否达到要求的份额(一名被告人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三)被告人是否羁押在指定看守所。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或者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被害人的名单。

   (五)移送的材料是否全部装订成卷和编页;卷宗目录填写是否齐全。

   (六)案件有物证的,是否已随案移送。

   (七)对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被告人是否已逮捕羁押。

   3、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予收案登记;对不符合该规定的,不予收案。

   4、收案登记后,应与检察院办理收到卷宗材料的相关手续。然后将全部卷宗材料送交分管副庭长登记、分案。

   二、分案、案件审查及立案登记

   5、案件由审判长确定承办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庭长在全庭调整分案或指定审判人员。

   6、案件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在指定看守所。

   被告是单位的还应列明被告单位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该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职务、通讯处。

   (三)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全部证据的目录,并注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拟出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全部移送,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其不一致的供述、证言也应列入证据目录全部移送,照片不得移送复印件。

   (四)是否附有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通讯方式明确的出庭作证或者(及)拟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名单。

   (五)有无遗漏罪名、遗漏被告人的情况。

   (六)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是否附有委托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七)对追缴到案的财物是否已作出价值认定及在起诉书中或起诉书后附清单叙明,是否附有查封、扣押机关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对被告人赃款被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是否附有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上述赃款、赃物,也可随案移交。

   (八)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含物证及作案工具等),是否已随案移送,并在起诉书中列明;对不宜移送的,是否附有清单和照片。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承办人对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决定书,报分管副庭长批准后由内勤进行立案登记,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记入办案时限。

   8、对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原告人在检察阶段已将有关材料、证据送交人民检察院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

   9、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对缺少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函》一式二份,通知人民检察院三日内补充完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以及检察院对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主要证据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补充证据的,应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对遗漏罪名、遗漏被告人的,应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建议不被采纳的,应有书面答复,并就指控的犯罪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0、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二)案件承办人应填写《案件审理单》交书记员于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一并送达民事诉状,并及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立案后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手续,由分管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四)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向其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应告知和讯问其是否委托辩护人。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可由被告人书面委托其近亲属代为参加诉讼或调解,其近亲属或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对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对其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如果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需要指定辩护人的,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应填写《指定辩护人通知书》,由内勤统一与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五)案件受理后十日内应通知被害人一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对被害人居住地是外省、市的,应书面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诉讼,通知书底稿入卷备查。对没有按时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六)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二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得超过二人。共同犯罪案件,同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七)通知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申请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理由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当事人,被送达人应在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通知不在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被告人,应当使用传票。

   (九)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十)对法庭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出庭作证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其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对上述工作(四)、(五)、(七)、(八)项,应当制作笔录。

   11、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应当熟悉案情,研究庭审方案,并拟定出法庭审理提纲。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损失情况向法庭举证,并研究、调查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拟定调解或判决的赔偿数额。对附带民事部分能够调解处理的,在达成调解协议前应当向分管庭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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